1.以下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居委會(村)、工作單位、賓館報告,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健康管理措施:根據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6月5438+015年10月發布的《關於加強廣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8號)要求,加強個人防護和居住史報告。密切關註中國各地區疫情信息。如與目前我國報告的本地陽性感染者已公布的行程有重合或重疊,或在本地陽性感染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近期居留史,須在12小時內主動向所在社區(村)或社區、單位、賓館報告,並配合做好各項健康管理措施。如有不適,及時就醫,主動向醫療機構報告居留史。
第二,壹旦出現不適癥狀,如發熱、幹咳、乏力、喪失嗅覺和味覺、鼻塞、流鼻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應立即向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或所在賓館報告,及時到附近發熱門診就診,並主動告知醫生自己的旅行史。治療期間請做好個人防護,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民應加強自我保護,定期佩戴口罩,註意個人衛生,避免用不幹凈的手接觸眼、口、鼻。盡量選擇戶外活動,避免在人群聚集、空間封閉、通風差的地方活動。如需前往各類室內娛樂、休閑場所和旅遊景點,應提前預約,有序進入,並減少在封閉場所停留時間,同時配合測溫、查碼、掃碼、壹米距離等防疫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
(三)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效果評估;
(四)開展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診斷和病原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和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的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提供技術咨詢。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分布,預測重大傳染病的流行趨勢,提出防控對策,參與和指導疫情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監測和報告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