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代理工作是指代理機構接受境內外投資者的委托,參與談判,代理編制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合同、章程,或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第四條咨詢和代理單位壹般不得接受同壹項目投資雙方的委托。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第五條從事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和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外經貿委)批準後,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壹)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具有熟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和國際經濟貿易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能夠提供必要的商務翻譯、信息傳遞等服務。第六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業務範圍是:
(1)向委托方提供與投資項目相關的生產和市場信息。
(2)向委托方介紹有關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
(三)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擔任常年顧問。第七條外商投資項目代理業務範圍是:
(1)準備委托方與合作方的意向性談判、協商、簽約。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起草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參加商務談判,處理談判中的有關問題。
(四)辦理邀請手續,接待合作夥伴。
(五)代表委托人處理其他相關事務。第八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費的金額可根據咨詢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外商投資項目代理費的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項目總投資的最高代理費金額
低於100萬美元的3%
101 ~ 500萬美元,每65438+萬美元加收2%。
501 ~ 1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1001 ~ 60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0.5%。
每65438美元+00,000元0.2%。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前,委托方應向咨詢和代理單位預付合同規定的代理費總額的20%。
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委托方應繼續向咨詢和代理單位支付應付費用的30 ~ 40%。如果項目建議書未獲批準,預付款將不予退還。
收到項目批準證書後,委托方應支付所有應付費用(扣除已支付部分);如果項目未獲批準,已支付的部分將不予退還。第十條同壹項目的咨詢、代理業務委托給同壹單位的,被委托單位只收取壹種費用,但可以從高壹級開始計算。如果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費用可以調整。第十壹條為委托人進行咨詢、代理工作,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咨詢合同或代理合同。第十二條咨詢、代理與委托人發生糾紛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和代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