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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與技術咨詢合同的區別

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區別:技術咨詢合同是壹方當事人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等咨詢服務的合同。針對某個具體的技術項目,而對方支付咨詢報酬。技術服務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

壹、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區別

雖然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都屬於當事人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和信息為對方的技術問題提供技術服務,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1.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方不僅應當向委托方傳授技術知識和經驗,還應當為委托方解決某壹具體技術問題;技術咨詢合同的咨詢者只為委托方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方案,不具體從事合同中指出的具體科技工作。

2.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方應當保證委托方完成的工作產品的質量,並對實施結果負責;技術咨詢合同是咨詢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方提供參考咨詢報告和意見,壹般不承擔因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

3.技術服務合同壹般發生在研發成果轉讓和技術項目實施之後;技術咨詢合同主要發生在技術成果研究開發和技術項目實施之前。

在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技術資料取得技術成果的,該成果歸委托人所有,反之亦然。當事人有約定的,應當遵守約定。

二、技術合同的特點是什麽?

技術合同的特點是:

1.技術合同的主體,即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2.技術合同是與“技術”有關的合同,合同的對象或客體是技術成果或咨詢者使用某種技術成果的服務行為。

3.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技術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最重要的是壹方開發轉讓技術,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另壹方支付價款或報酬。

三。技術合同的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犯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和侵犯他人技術成果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限制壹方以合同約定的技術為基礎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使用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壹方將自己的改進技術無償提供給另壹方,以非對等的方式轉讓給另壹方,無償占有或者* *享有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壹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供應商相似的技術或與之競爭。

3.阻礙壹方根據市場需求以合理的方式全面實施本合同項下的技術,包括明顯且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本合同項下的技術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對技術的實施不是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必要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和服務,接收不必要的人員。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設備的渠道或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