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去世沒有遺囑的,遺產也要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如果當時是按照法定繼承分配的話,這個房子應該是有份額的。樓上那堆法律已經說清楚了,不多說了。
但我還是覺得有些不對勁。壹般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在合理期限內將遺產分割轉讓給繼承人。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說,A養父的遺產應該是繼承的,應該分配給誰多少,早就應該定下來了。我需要妳再補充壹點:養父A去世後,養母是直接把財產轉移給養母還是自己的壹個孩子?養父的其他個人財產如存款等如何分配?A在養父去世的時候有沒有得到壹些遺產什麽的?總之,養父去世後的財產去向越詳細越好。還有,養父去世多少年了?
另外,“養父去世沒有遺囑,所以不在養母手裏”的說法是錯誤的。
好了,夠了。我在這裏假設A會給出壹些建議,他是否會和他的養母和其他兄弟反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繼承從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但是妳也說了,從繼承開始就沒有財產分割。也就是說,現在是養子的A,應該分到遺產。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如果A的養父的財產已經被其養母或其他兄弟分割,被分割的部分A無法追回。房地產也是如此。
但是妳說A的養父去世後房子沒有過戶給任何人。假設房屋有房產證,房產證上是A養父的名字,A現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繼續繼承程序”,或者以“其他法定繼承人(養母、養兄弟姐妹)自繼承開始後未主張財產繼承權,現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將房屋占為己有。但如果房產證在A養母名下,或者A養母有壹定份額,A需要將養母份額以現金形式返還給養母,才能占有房屋。
如果將案件提交法院,法院在這壹問題上有更大的酌處權。可以認為繼承在分割財產階段之前停止,現在繼續繼承過程;也可以認為A以外的繼承人超過了訴訟時效,A可以占有並取得該房屋。簡而言之,A的都有份額,只是大份額和小份額。
以上都是假設房產在A養父名下的推定。我仍然有壹個問題。如果A的養父的房產沒有分割繼承,那麽,如果房產在A的養父名下,A的養母為什麽要賣房子?養母是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吞”了養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