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可以退嗎?
壹般情況下,定金是可以退還的,但是如果買受人已經與開發商簽訂了相關合同,定金是不能退還的,開發商有權要求買受人賠償。
第壹,押金不能退。
如買受人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和地點簽訂合同,或買受人在正式簽訂合同時變更認購書確認的價格、面積、戶型等主要條款,將視為違約,所交定金不予退還。
第二,押金要退。
1.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買受人認購的房屋轉售給另壹第三人,未能正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買受人定金。
2.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買賣相關法律文件,或因開發商自身原因導致雙方無法簽訂正式合同,或合同無效的,開發商應返還買受人定金,並承擔買受人損失。
3.若雙方僅因正式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內容無法達成壹致,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簽約失敗,雙方不存在違約,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全額返還定金。
4.《認購意向書》對價格、面積、戶型等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不能就該內容達成壹致的,不能簽訂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
眾所周知,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涉及標的金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壹個過程,雙方都要為合同的訂立做壹些必要的準備。
就購房者而言,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基本達成壹致。但由於籌集資金、辦理其他必要手續和證件等壹些不確定的情況,合同尚未訂立,但他們又不願意放棄組建合同的機會。因此,以繳納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確保他們對該特定商品房的優先購買權在條件成熟時得到保障,開發商在收取定金後不能將該商品房出售給其他購房者。
對於開發商而言,由於具體商品房銷售的不可重復性,當壹個買方訂購壹套商品房時,該套商品房也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撤回購買該商品房,必然會因失去機會而給開發商造成壹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案中,雙方以約定的定金作為日後認購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最終成立合同並完成交易。
定金支付的形式實際上是雙方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就開發商而言,如果他將購房者已繳納認購定金的特定商品房出售給其他購房者,他有義務將定金雙倍返還給之前的購房者。同樣,簽訂認購書並支付定金後,因資金或其他屬於買受人的原因,買受人不想購買商品房,即不願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不得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定金。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壹般情況下,定金是可以退還的,但是如果買受人已經和開發商簽訂了相關合同,定金是不能退還的,開發商有權要求買受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