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車間和倉庫(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5)民用建築(6)建築結構(6)通風與空調(10)電氣(11)木結構建築(65438
1.0.1為預防和減少建築火災,保障建築設計“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的貫徹,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特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
9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24.0米及以下的其他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米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和半地下建築(包括附屬於建築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單層、多層、高層廠房;
6單層、多層、高層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個可燃及助燃氣體儲罐(區);
9易燃材料堆場;
10城市交通隧道。
註:建築高度1的計算:為坡屋頂時,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當是平屋頂(包括帶女兒墻的平屋頂)時,地面至屋頂面的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當同壹建築有多種屋頂形式時,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建築高度。上述情況有多種計算方法的,應取最大值。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間、排氣排煙間、樓梯出口間等。部分突出於屋頂的,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2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頂面高度小於等於室外地坪設計地面以上1.5m的,建築底部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物間、自行車庫、空地,以及突出於建築屋頂的局部設備用房和(或)設施、離開屋頂的樓梯間等。,可以從建築樓層中排除。房子頂部是壹套兩層的躍層,可以算作1層;其他部位的溫躍層和頂部2層以上的溫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車間(倉庫)和煙花爆竹車間(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防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建築企業、熱電廠和變電站等的消防設計。,當國家現行標準有特殊規定時,應遵循其規定。
1.0.4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從大局出發,統籌考慮,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在總結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
1.0.5建築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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