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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貸款利息是否不超過標準比例全額扣除?

妳好!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答復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請再次與我們溝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試行]2號》規定: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當年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率/相關債務與資產的比例), 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務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所有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股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擔保的債權投資。第八十六條相關負債資本比率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相關負債資本比率=當年各月平均相關負債投資之和/當年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相關債權投資=(月初相關債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各月平均股權投資=(月初股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股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股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的,股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近似算法不扣除= 240 *(1-(2/3)/100%)= 80萬元,允許扣除= 240-80 = 1.6萬元。預付款240萬,是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歡迎再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