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年威廉征服英格蘭後,完成了封建化的進程,逐漸加強了國王的權力。13 ~ 15年末,在等級君主制下,英國國王的權力受到貴族的制約。15世紀末至17世紀中葉,英國實行絕對君主制,英國國王掌握著整個國家的統治權力。1688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漸建立了以議會為核心的君主立憲制,英國國王的實權逐漸轉移到議會。18世紀初,英國國王的實權逐漸轉移到英國內閣。英國國王成為統壹後去世的國家元首。法律上,英國國王擁有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和各領地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授予貴族和榮譽稱號、進行審判、指揮軍隊、宣戰和媾和等廣泛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大多由內閣和議會行使,英國國王的壹切政府活動完全受內閣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動多為禮儀性的。但英國國王也享有很高的榮譽和尊嚴,以及不納稅、不被起訴等其他特權。英國國王是英國和英聯邦團結的象征,是英國政治連續性的象征,也是政府決策的顧問。她享有在政府決策方面被咨詢、鼓勵和警告的權利。
1701的王位繼承法規定,王位繼承人必須是新教徒。法律確立了長子繼承原則和男尊女卑原則。王位按輩分順序傳給了已故國王的兒子;如果沒有孩子,就傳給女兒;如果沒有子女或後代相隔較遠,則傳給旁系親屬或其後代。1952英國的喬治六世國王死後沒有兒子,他的長女伊麗莎白繼承了王位。根據1937、1943和1953的攝政法,當英國國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暫時無法行使職權時,根據不同情況,部分成年王位繼承人、首席大法官、下議院議長、高等法院院長和上訴法院院長將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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