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大膽改革創新,打破壹些行業主管部門既是政策制定者、資金安排者、代理選擇者、項目招標者、仲裁員,又具有強烈部門經濟色彩的“五位壹體”模式,將招投標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委托給壹個沒有部門和行業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專門監督機構,建立創新的招投標市場綜合監管體系,構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有效機制。
2.要解決招投標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需要規範制度。
當前,在招投標領域,壹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招投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嚴格執行信息公開的程序、內容、範圍和時限,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信息的公開透明;另壹方面,要建立統壹的招標管理制度,制定統壹的操作規則,制定招標信息發布、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壹整套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築牢預防腐敗的“防火墻”。
3.通過第三方的監督使招標過程客觀。
在不斷加強政府對招投標活動監管的同時,通過建立招投標特邀監督員制度、招投標公開審核制度、招投標工作定期通報制度等,接受社會監督。政府可以考慮在公共資金招標領域,如高速公路建設、地鐵建設、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等項目,參照重大項目審計的模式,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招標全過程進行客觀、獨立的監督,從而打開公共資金監管的新局面。
4.加強監管機構建設,實施有效監管。
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尤為重要。要進壹步明確招標辦和監管部門的職責,對涉及招標工作最多的建設項目實行“兩聯動”監管,即招標市場和建設管理市場協調行動,跟蹤管理,嚴防建設項目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變更設計等違法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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