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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辦費如何攤銷?

開辦費攤銷核算時,攤銷時間以第壹張發票取得的收入為準。?

《企業會計制度》(財稅[2000]25號)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開辦費是指企業自批準設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應當自支出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雖然實施條例對開辦費沒有具體規定,但開辦費應該屬於長期預期的性質。?

嚴格來說,會計處理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納稅要按照所得稅法進行調整。

因此,納稅人應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壹次性攤銷,但當年申報所得稅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以後年度申報時相應減少。

擴展數據: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把開辦費當做資產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和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

企業的開辦費是指企業在初創期即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費用。

具體來說,開辦費核算的期間是指從籌建之日起至正式生產經營之日止的各項費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除外,不屬於費用)。在新的會計準則中,取消了“開辦費”科目,將其納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在下面的明細科目中可以反映出來。

現行會計準則要求開辦費應在企業開始經營當月壹次性轉入期間費用,壹般為“管理費用”。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企業開辦費發生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XXX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等。)XXX

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轉入管理費用賬戶:?

借:管理費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但需要註意的是,會計準則中的會計處理壹直與稅法保持壹致,而現在與稅法關於開辦費確認為損益的規定並不壹致。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即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間內分攤,分期計入各期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作為會計人員,通常的處理應該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壹次性全額攤銷企業開辦費(如上述分錄)。但在計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應根據稅法規定,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未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及相關的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中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洽談過程中請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不得列為企業開辦費,由邀請企業承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為開辦費。

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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