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化而領取補領居民身份證的。,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2、外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暫不接受異地辦理;
3.偽造、塗改、買賣、冒領、騙取、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
4.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異地不予受理。
申請換領的,提交已到期的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補領的,提交戶口簿、居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件)。
離開戶籍所在地申請異地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人員,有以下步驟:
第壹步: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證明資料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