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七條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與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相關的輔助工作:
(壹)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做好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第八條現役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與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相關的輔助工作: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並公開毒品調查情況;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工作;
(九)參加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壹)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第九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單獨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輔警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招聘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和使用輔警。
輔警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全省輔警就業定額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輔警人員編制限額內提出錄用計劃,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輔警招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自主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聘和使用輔警,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