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兩個以上的人組成,或者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組成,或者由上述組織和個人組成。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兩個以上的人合夥組織而成,不具有法人資格。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的債務,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個人出資,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他們也沒有法人資格,他們的債務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二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集中活躍的主要地區
教育,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二)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民辦科研院所(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推廣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等體育事業;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等勞動事業;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