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當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作為個人約定的債務,但以避債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 * * *發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總之,只要是壹方或雙方以同壹生命所負債務,且該債務也用於同壹生命,無論是以壹方名義還是雙方名義,也無論對方知道還是不知道,都應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另壹方面,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婚前壹方所欠的債務和婚後與生活無關的債務;或者婚後雙方約定債務由個人清償。實踐中常見的夫妻個人債務包括:壹方配偶為滿足個人奢靡享樂所欠的債務;未經另壹方同意,夫妻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未經另壹方同意,夫妻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壹生活所發生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婚前壹方所欠債務等等。所以妳姑姑不應該承擔丈夫的債務。問題是她需要能夠證明這壹點,所以她建議找壹個更好的律師。與債務相比,律師費並不多。請律師幫忙搜集證據,想辦法,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不找個好律師,萬壹法官偏袒債權人,那就麻煩了(而且妳姑姑沒有責任和義務撫養丈夫的私生子,妳可以找律師幫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