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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章建築誰來處理?

農村違法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的建築物;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臨時建築建成後,超過有效期仍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

1.農村的違章房屋可以強制拆除嗎?

1.拆遷和違建都是符合法律的。

2.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二、村民宅基地上的違章建築可以拆除:

1.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子是違章建築。違法建築無法改正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

2、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照本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