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165438+10月7日,市二院通報了壹起勞動者受害人責任糾紛案的判決結果。由於包工頭私自雇傭的裝修工人趙師傅在施工中受傷,包工頭和房東李先生相繼承擔責任。賠償40287.9元,李先生承擔20%連帶賠償責任,賠償8057.58元。
李先生在阜沙鎮有壹套自建房,打算2016年6月裝修。承包商與李先生簽訂了壹份承包改造工程的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孫必須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任何工傷或意外事故均由孫承擔,李先生不承擔責任。然而,這壹條款未能免除李先生的責任。當年6月27日,孫聘請的趙師傅在施工中受傷,住院兩個多月,花了三萬多元醫藥費。
趙師傅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後來向孫、李先生索賠被推脫,遂將其告上法庭。“合同簽訂後,我把房子交給孫裝修。孫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雇傭了趙師傅。直到事發當天接到電話,我才知道趙師傅受雇參與改造工程。發生了意外。”李先生說,他和孫沒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沒有相同的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承包人孫不具備相關營業執照和資質。近日,法院壹審判決孫賠償趙師傅40287.9元,李先生對該4萬元承擔20%的連帶賠償責任,賠償8057.58元。
法官提醒:找人裝修需要擦亮眼睛,簽訂正式裝修合同。
為什麽李先生的免責條款不能免責?法院認為,李先生將裝修工程發包給孫某施工時,未審查孫某是否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是否能勝任施工工作,是否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和條件。選擇上存在壹定過錯,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高佳敏說,近年來,此類案件頻繁發生。房東進行房屋裝修時,壹定要將房屋裝修工程承包給有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並與裝修公司簽訂正式的裝修合同,避免出現施工人員受傷導致自行賠償的現象。作為承包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