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招標網概況;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務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於2013、12、31正式投入運行,總建築面積約12000平方米,每層近3000平方米,整棟樓共四層。壹樓是省行政服務中心,是以便民服務為主的辦公中心;二、三樓為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為省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政府采購、礦業權交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采購提供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場所,四樓為中心辦公區。
為進壹步完善青海省招投標網站的相關內容,結合本地區招投標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法》。基本內容包括:(1)壹般條款(2)政府采購當事人(3)政府采購方式(4)政府采購程序(5)政府采購合同(6)質疑與投訴及其他相關條款,其中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下: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仲達咨詢邊肖提醒: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的更多信息,可登錄建設網建設招投標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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