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界定
目前,人們對校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看法不壹。其中,最常見的壹種說法是“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屬於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其實這種理解並不全面。參考教育法學博士、上海市教育法律研究咨詢中心辦公室主任譚曉宇的觀點,筆者認為,判斷事故是否屬於校園人身傷害事故,關鍵在於事故本身是否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即使發生在校外,如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實習,也應屬於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另壹方面,如果事故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關,如學生放學途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則不屬於本案。綜上所述,校園人身傷害事故是指因過失導致的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人身傷害事故。它侵犯了受害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二、事故責任的形式和類型
(壹)事故責任的形式
校園人身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時)。民事法律責任是指過失責任主體(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對受害人承擔的壹種法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受害人身體殘疾的,應當支付身體殘疾的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刑事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事故類型
壹般來說,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可分為四種類型:學校應負全部法律責任的事故;學校應承擔部分法律責任的事故;學校不負法律責任的事故;以及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
三、校園人身傷害事故掃描
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多種多樣。下面只掃描四種校園人身傷害事故。
(壹)管理不嚴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對因學校管理不嚴造成的事故,可根據後果程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學校和直接責任人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體育課人身傷害事故。
在體育課上,如果老師對壹些技術動作沒有做好講解和示範,沒有做好保護,或者對學生提出超出教學大綱的要求,或者沒有做好運動器材的準備和擺放,就會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別是在投擲、體操、球類、遊泳等項目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10條規定,學校體育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安全要求。體育項目和強度要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身體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三)食物中毒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
《學生衛生條例》第九條規定,學校應當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做好學生膳食管理,加強營養指導。本案中,由於搶救及時,沒有發生傷殘和死亡。因此,有關方面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給予中毒師生經濟賠償。同時,學校被衛生部門罰款,直接責任人受到行政處分。
(4)學生在校意外傷害。
法院依據什麽判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在2000年之前,這類事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個司法解釋外,並沒有其他具體的關於處理學生與學校之間傷害事故的法律規定。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教師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但並未規定如何處理此類事件。現在北京市出臺了這個地方性法規,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有了法律依據,對這類事件的處理會起到規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