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實施公務員法,落實各項配套法規;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職位分類、聘用、考核、獎勵、處分、職務晉升、職務任免、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申訴與投訴、職務聘任、登記備案、審核申報等工作;監督檢查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
(三)負責全縣的人才資源規劃、人才開發和人才管理,制定全縣的人才資源開發和人才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辦法,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
(四)負責促進就業,制定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落實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
(五)擬定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規劃和激勵政策;制定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全縣就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師等級考核;指導和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
(六)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實施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確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管責任,對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
(七)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八)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和方案;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推進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縣高級專業人才的規劃、選拔和培養;參與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
(九)落實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補貼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工傷、退休政策。
(十)落實軍隊轉業幹部、西藏和“三大洲”調入幹部的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安置工作;對部分企業軍轉幹部實行解困維穩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教育培訓工作。
(十壹)負責縣政府獎勵和表彰的綜合管理;以縣政府名義審核獎勵和表彰;負責對報請上級部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核;承辦法定、委托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
(十二)貫徹落實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和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和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十四)負責全縣的人才交流、人才引進、開發和管理服務;制定吸引專家和海外留學生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負責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區域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培訓。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