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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保障房屋和公共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創造文明、安全、整潔、便捷、優美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區配套生活設施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管理工程的維護、修繕和整治。第三條住宅區實行專業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住戶)自主管理和專業有償服務、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物業管理的有關事宜,對物業管理企業實施行業管理。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受理物業管理投訴。

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住戶享有參與物業管理和良好居住環境的權利;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約,維護物業公共利益。第六條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法經營,其經營自主權、收益權、授權和委托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第七條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超過50%時,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房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的業主組成,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批準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三)決定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批物業管理基本基金的支出計劃;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產生的文件應當報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並對每戶具有約束力。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業主(住戶)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負責物業的獨立管理,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可以邀請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參與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壹)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二)提出物業管理基本基金和其他物業管理資金的支出計劃;

(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簽訂和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和服務收費;

(五)聽取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居民的監督;

(六)協調解決居民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七)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住宅區物業管理事務,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書面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應當載明項目、內容、費用、合同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區內,可以實施下列物業管理:

(a)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和養護;

(二)環境衛生和保潔,花草樹木和綠地的管理和保護,以及噪聲管理;

(三)供電、通信、燃氣、給排水、化糞池、消防和公共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四)道路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五)治安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6)特殊和特殊服務;

(七)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權利:

(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並按規定收取費用;

(二)勸阻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住戶公約的行為;

(三)委托特許經營公司承接專項物業管理業務;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居民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義務:

(壹)依法經營,為居民提供優質服務;

(二)執行物業管理標準、物業管理合同,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每半年公布壹次涉及住戶的物業管理費收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