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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系統的數據管理

第四十三條企業數據包括各類報表數據、報表附註、財務報表、匯編附註、匯編資料以及存儲在計算機、軟盤等介質中的數據和文字。

第四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中央部門和企業(集團)負責保管企業上報的各類會計年度數據和計算機介質。單個企業紙質數據保存期為15年,地區、行業紙質匯總數據保存期為15年,計算機介質數據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對企業上報的數據進行管理和維護,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處理人員,並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度匯總後,應及時整理本地區所屬各類企業的資料,歸檔建檔,各類報表、編制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應裝訂成冊;企業的軟盤資料應全套保存在電腦中,便於隨時查閱,並備份兩套,分別存放;存儲企業數據的計算機應專用,並加強維護。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嚴禁與外界聯系。

第四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各類數據的分類管理制度。企業入戶數據要嚴格保密,向企業相關監管部門提供數據要有公函要求,並經領導批準;經財政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地區、行業匯總數據,但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對外發布;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在上級財政部門範圍內發布會計匯總數據信息。

第四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匯總企業會計資料後,應及時整理、分析相關數據,並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要加強專題研究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供各級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第四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信息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數據共享的原則,做好本部門內的企業會計信息服務工作,滿足財務、資產和財務管理的需要,及時提供企業相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