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非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聯系方式。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處以壹百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壹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或者停業整頓,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