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有關規定,除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研究生外,還有與研究生同等學歷的人。為規範此項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8中制定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對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規定了申請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碩士、博士學位的條件和具體程序。其中,同等學力研究生畢業的,須“已取得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對申請人學習研究生課程的途徑沒有限制,但“申請人必須在資格審查之日起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國家組織的課程考試和水平考試的,本申請無效。”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放寬了上述年限。即申請人通過上述考試的時限不再由國家規定,而是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規定。這種調整更適合大多數人在職學習的提高和終身學習理念的要求,必將減少在職人員學習與工作的矛盾,為學位申請者提供更加合理、寬松的學習空間。
此外,此次政策調整還擴大了申請人範圍。在原有“已取得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礎上,增加了未取得學士學位而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數。同時規定,預科為國外學位的,其學位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這壹調整擴大了報考範圍,為更多有深造需求的人提供了機會。
對研究生畢業的人員授予學位是國家促進高層次專業人才成長的壹項重要措施。為具有相應水平的實際工作者獲得學位開辟了重要渠道,使他們在工作和學習的同時也有機會獲得學位。它已成為我國特色學位授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補充渠道。據悉,我國目前有453個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獲準開展此項工作,每年約有3萬人通過該渠道獲得碩士學位,約占碩士學位獲得者總數的7.5%。此次政策調整是國家學位管理部門貫徹落實《中國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進壹步落實終身教育理念,為我國建設學習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提供有力支撐的又壹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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