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1)統壹思想,提高認識。住房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過快上漲,增加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加大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采取堅決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2)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由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市人民政府實行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房建設不力,影響社會發展穩定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