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制定全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設置各類學校;指導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改革;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參與管理本級教育經費和上級撥給本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全區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政策;負責統計和監控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匯總和上報全區各類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按有關規定管理港澳臺及外國政府和組織對我區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教育系統和各類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工作,指導和協調維護全區教育系統的穩定。
(五)指導和管理全區學前教育、基礎教育、成人教育、掃除文盲、社會力量辦學、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公辦學前教育和基礎教育學校設立、更名、撤銷、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各部門的相關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六)負責直屬單位和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指導直屬單位幹部的思想教育和相關培訓工作。
(七)指導本地區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指導直屬學校黨建、宣傳、統戰、群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