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七部委30號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壹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
(1)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有效期與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壹致時,開標、評標、定標、中標通知書、合同簽訂應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內完成。確定中標人或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間至少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之前30個工作日,以便有時間簽訂合同。否則,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很容易到期。壹旦到期,如果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將沒有辦法約束中標人,因為投標保證金已經到期;
(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比投標有效期(國際招標通常規定)長30天的,開標、評標、定標、中標通知書應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內完成,合同應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內簽訂。這樣就不會出現上述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確定中標人的條件:
《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對於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認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材料:
(1)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於標底在合理範圍內;
(2)如果沒有標底,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可能低於企業成本。《辦法》還規定,評標委員會證明投標人報價低於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其為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3)確定中標人期限,公示中標候選人。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規定,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壹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前30個工作日確定。
2.匯報招標情況
《招標投標法》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進壹步規定,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l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3)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在招標文件中;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5)中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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