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審核流程主要分為:內部決策——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申報——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註意:
境外投資分為:審批制和備案制;
(1)審批系統:
適用條件: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
審批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
(2)備案制度:
適用條件:審批制以外的投資項目;
備案機關:國家機關和地方機關(分工);
具體分工: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包括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直屬機構管理的企業、地方企業,但中方投資額在3億美元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委負責地方企業3億美元以下投資項目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負責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商務委負責地方企業備案)。
二。海外投資ODI申報要點(NDRC和商務部)
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對境外投資申報有不同的要求。本文將分別對它們進行解釋。詳見下文。
2-1發改委申報點
國家發改委發文定義“境外投資活動”:是指中國人民和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投資者”)通過投資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取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商務部和發改委對投資主體的定義涵蓋了合夥企業的實際待遇:
過去,商務部和省級商務廳基本不受理合夥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但實際情況仍需咨詢當時的具體經辦機構;
雖然兩部門對投資的定義包括“取得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理論上小股東地位不明,但實踐中,在境外公司擁有10%以上股份的小股東仍屬於兩部門的規範範圍。
實踐中難以通過審批/備案的常見情況:母親年輕(即境內ODI主體凈資產低於境外投資申請額度)、沒有真正的境外投資項目、當地當年境外投資額度已用完(潛規則需與相關部門確認後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