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生泄露患者隱私應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條文:《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患者隱私權是指患者在醫療活動中享有的保護自己的隱私、病史、身體缺陷、特殊經歷、痛苦等隱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界侵犯的權利。這種隱私權的內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還包括個人信息、私人活動以及其他患者在看病過程中只向醫生透露而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缺陷或秘密。
二、侵犯隱私屬於什麽範疇?
民法典第1033條?除經權利人明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偷窺、拍攝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記錄、公開、偷窺、竊聽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五)收集、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民法典》第二條說民事權益的範圍包括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