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哥哥今天分享了壹個真實案例。他在2016賣了壹套二手房,交了20%的定金。因為他還沒有拿到壹手證,所以要到2018才能過戶。兩年過去了,房價漲了兩個。
最終,賣家因為房價飆升,最終選擇不賣。買方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不僅賠償購房首付款,還要賠償近兩年錯過的購房差價。案件直到2019才正式結案。審判結果如何?兄弟,我們以後再談。
在這個問題上,首先我們要知道這個二手房要多久才能滿兩年。如果兩年需要半年以上才能滿,哥哥建議不要這樣做。二手房交易有壹個復雜的流程。
轉賬時間拖得越久,交易的風險就越大。公證只能說明房子有這個交易信息,買家給了賣家多少錢,但不能保證交易能順利進行。從支付房款到過戶期間,出賣人仍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可以說完全沒有公證的實際意義。長期不在家會有什麽風險?兄弟,下面分享壹下
1.由於政策原因,國家購房政策經常發生變化。比如今年7月,東莞剛剛出臺限售政策,房產證三年內不得轉讓。除了購房政策,銀行貸款政策的變化也可能導致交易不成功。
2.房地產市場波動很大,每年的市場情況可能都不壹樣。今年買的房子,明年可能漲幾十萬,也可能跌幾十萬,這將直接影響房產證正式過戶前買賣雙方的心態。
人性就是這樣。壹旦出現利益沖突,之前的海誓山盟也就沒了,因為這種情況的人還有很多。前面哥提到的案例是因為市場波動導致賣方違約,最後買方勝訴。除了20%的定金,賣家還要賠償買家兩年不見房的差價,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3.產權的不確定性。由於交易時間較長,產權人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家庭矛盾或意外傷亡,導致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如財產分析或繼承等。
4.如上所述,賣方的財務不確定性仍然屬於賣方。如果在等待交易期間,賣方出現資金問題,無力償還,債務人可以直接申請查封房屋,最後拍賣。小弟想說的是,拍賣的第壹受益人是銀行,不是個人。
以上風險可能導致房財兩空,轉兩年後需謹慎再謹慎。最後,哥哥提醒我正確規避風險,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