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道路運輸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交給事業單位。
(五)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審查、檢測單位資質認定、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初審等工作移交事業單位。
(六)將交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評級、公信證書、業務咨詢、行業研究、統計、預測、信息引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職業資格認定等日常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七)強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八)強化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協調發展的責任。(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相關體制改革。
(二)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和協調交通樞紐的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相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相關設施的規劃管理,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負責路政、運政、港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外輪理貨、船舶代理、引航、水路、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和岸線布局使用的行業管理。
(四)負責政府撥付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辦事處管理的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路、水路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收費公路的管理和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五)承擔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建設的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相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價的監督管理,指導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承擔相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應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公路和重點幹線路網運行的監控和協調,參與公路、水路相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交通科技重大專項攻關,指導交通信息化建設,指導和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管理,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工作。(1)建立綜合運輸系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改委等部門,建立了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和平衡。
(2)與省水利廳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在建設涉及水利事項的交通設施時,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在建設涉及水路交通的水利設施時,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發生在河流及其河口、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律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要航道的違反水法律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
(3)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中的責任劃分。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規劃建設。
(四)船舶檢驗管理職責移交,由省級人民政府與交通運輸部商定具體移交方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