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企業法人設立條件;
(二)具有法律、外語、會計等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備用金不低於50萬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勞動保障部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新設立的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並抄送公安部後,我部將頒發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
境外機構、個人和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申請人應向審計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填寫完整的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人、主要工作人員或者擬任人的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公司章程及相關內部規章制度;
(六)擬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政區域和可行性報告;
(七)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八)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儲備金存款證明;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材料。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壹)為中國公民提供境外就業信息和咨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推薦擬招聘人員;
(3)為海外員工提供行前培訓,並協助其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相關手續;
(四)協助境外從業人員辦理出境所需的護照、簽證、公證材料、體檢、預防接種等手續和證件;
(五)為境外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六)協助海外員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查驗境外用人單位的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境外用人單位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移民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批準的招聘外國人許可證明;
(二)協助和指導境外員工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並確認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休息休假、住宿條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無力根據仲裁機構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無力支付罰款或罰金時,可書面向備用金監管部門申請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
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拒不繳納罰款、罰金,或者拒不執行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裁決、判決的,由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境外就業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許可證的;
(二)通過承包、轉包等方式向其他未經授權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
(三)拒絕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義務的;
(四)未與客戶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的;
(五)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逾期不補充備用金的;
(六)違反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境外職業介紹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未經批準發布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