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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3)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訂單號武漢市人民政府第243號令2013 65438 10月7日)

為進壹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發展環境,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3]2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和行政審批收費項目的通知》(鄂法正[2065 438+02]48號)精神,市人民政府對市直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我市實施市級行政審批事項259項,同時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3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7項,40項不再視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26項列為審核、報告。

各區市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進壹步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分級審批除外),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加強督促指導,實現管理重心下移,簡政放權,保持監管和服務規範;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保留或變相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邊減邊增;對不再實行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計報告的事項,要按照法定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計和報告工作。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壹步減少項目、程序、時限和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執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標準,嚴格程序,嚴格控制新增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評估,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的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壹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審批運行的行政監督,規範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率。

附:1。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59項)

2.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3項)

3.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清單(***17項)

4.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項目清單(***40項)

5.審核轉報事項清單(***26項)

附件1

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59項)

號實施機關名稱按審批類型設立(√)備註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改委對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關於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令第國家發展改革委19)、《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21)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2號)√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審批市發展改革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關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項目的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4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核準《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