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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新疆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新疆流動人口管理辦法369: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活動。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但是,離開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居住的除外。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優化服務、合理引導、規範管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法律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六條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就業登記服務;

(二)提供計劃生育、傳染病預防和臨時救助服務;

(三)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四)開展衛生和法制宣傳教育;

(五)開展居住登記、房屋租賃等治安管理;

(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任務。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工會、* *共青團、婦聯、城市社區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