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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船長小於10米的鄉鎮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是指農民或者居住在鄉鎮的其他人員用於農業生產和日常生活的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領導。第四條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海事、航務管理機構應當對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機構統壹監督管理。第二章建造和航行第六條購置和建造的鄉鎮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技術標準。

鼓勵使用鄉(鎮)人民政府免費提供的圖紙建造鄉鎮船舶。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決定在鄉鎮購買或者建造自用船舶的個人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咨詢。第八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加強對船舶的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持船舶適航。第九條鄉鎮船舶在開航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檢驗合格;

(二)持有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要求的駕駛員。第十條鄉鎮船舶航行應當遵守航行規則,禁止下列行為:

(壹)超過核定的船員人數或者核定的載重線航行的;

(二)救生設備和導航、系泊設備配備不全的;

(3)在批準的活動水域之外或速度大於3?在5米/秒的水域航行;

(四)超越禁航水位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的;

(五)無夜航設施的夜航;

(6)酒後駕車;

(七)在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下航行。第十壹條禁止鄉鎮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第三章檢驗、登記和發證第十二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船舶檢驗和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鄉鎮船舶檢驗登記申請表;

(二)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村(居)委會出具的購買發票、建造協議或船舶合法來源證明。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真實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查驗、登記並核發《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證書》;不符合要求而拒絕檢驗、登記和發證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鄉鎮船舶檢驗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船舶寬度不得小於1?1米。機動船的最大推進功率不得超過20千瓦;

(2)船體結構應牢固、水密,無磕碰、裂紋和其他明顯缺陷;

(3)船舶最低幹舷:船長7米以下(含7米)的,在湖泊、水庫航行為150毫米,在江河水域航行為170毫米;船長7米以上的,在湖泊、水庫航行為170 mm,在江河水域航行為210mm;

(4)在船體每側標註明顯的長400毫米、寬25毫米的載重線標誌;在顯著位置標明船名、限載人數和“禁止作業”字樣;

(五)按核定的乘客人數配備救生設備;配備必要的導航、系泊設備和排水工具。第十五條鄉鎮船舶載客(含駕駛員)按下列規定執行:

(1)船寬小於1?2米核定2人;

(2)船寬是否大於1?2米(含1?2米),小於1?5米核定3人;

(3)船寬是否大於1?5米(含1?5米),小於1?7米核定4人;

(4)船寬大於1?7米(含1?7米)核定5人。

本辦法實施前,現有鄉鎮用船舶船寬小於1?1米,核定1人(司機)。第十六條鄉鎮船舶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至少65-438+08歲,但不超過65歲;

(二)身體健康;

(三)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知識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