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壹規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城鄉統籌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協調建立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政策和城鄉補充保險標準,協調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實施劍盾,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和信息指導工作,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局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納入市財政統壹工資分配範圍的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標準和退休費,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指導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制定和落實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護穩定工作,負責選擇工作崗位的軍隊專業幹部經費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政策激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婦女、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