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策和養父母生活了20多年,壹直生活在父子母子的關系中。所以,其實即使姚策不是他們的親生子女,也是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他們的收養關系始於1992,早於《收養法》和我國最近的民法典的制定。無論是《收養法》還是《民法》都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他們的事實收養關系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認可的。
由於姚策和徐敏是被收養的,並且是養母和養子的關系,姚策有權繼承徐岷的財產。姚策與徐敏的母子關系,如果徐敏以姚策是案外人為由,想要回姚策僅有的財產,可能還存在壹些法律問題,法院也不壹定支持徐岷的請求。
另外,郭為回江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郭為在河南生活了20多年,結婚定居生子,是河南人。即使是古今中外,也很少有這樣的親生子女能在多年後回到父母身邊。郭為壹直在河南過著平靜的生活,他大概是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被打擾。郭為回江西幾乎是不可能的。
養母和養女通過法院解除關系,恢復關系後,可以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