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判斷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是民事法律法規,即《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而不是行政法律法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應認定無效,合同簽字人田並非業主本人,甚至與業主沒有任何聯系。田明知不是業主,既沒有業主的委托手續,也沒有的委托手續,卻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並收取定金,主觀上是錯誤的。此外,田將存款轉移至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其轉移行為也存在過錯。故田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無效及定金的轉移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法庭審判
法院認為,丁某與田某、範某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效,原因是田某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未依法登記領取該房屋的權屬證書,故該房地產經紀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陳某應當返還全部定金5000元;被告田某與丁某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並收取定金,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判決返還丁定金5000元,被告田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