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149號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包括:
(壹)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預算,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分析和控制工程造價;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的編制和審查);合同價款的簽訂和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談判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等。;
(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咨詢;
(5)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分幾個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壹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由執行咨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不少於3名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公司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設立分公司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辦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不同資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獲得該資質所需的條件不同,所能承擔的業務投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