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直接去公安機關咨詢案件進展;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
2.公安機關玩忽職守、不作為報警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3、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4.對不出警或者拖延出警時間的,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工作流程概述;
1.接警:警方接到報警後,會記錄報警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詳情;
2.立案:警方會根據報警內容,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決定是否立案;
3.偵查:立案後,警方會調查取證,尋找嫌疑人;
4.反饋: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根據情況向警方反饋案件進展情況;
5.結案:調查結束後,警方會根據證據做出結案決定,並通知警方。
綜上所述,解決報警後壹直沒有消息的方法有:咨詢公安機關的案件進展情況,向上級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對不出警或拖延出警時間的民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