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作家要認識到自己有傳道解惑的職責,為人民做好科普工作是我們應盡的職責。今天的話題有科普價值,是個好問題。邊肖會談到這個話題。據官方報道,壹名24歲的男子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融創冰雪世界滑雪場滑雪時死亡。監控視頻顯示,該男子滑下雪道縱身壹躍,滑雪板在空中脫落。隨後,他在氣墊外倒地,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質疑滑雪場滑雪板和氣墊的問題。
哈爾濱融創雪世界表示,這是壹次意外,滑雪場相關設施合格。據邊肖稱,此事目前正在調查中。各位,這件事本身並不復雜。至於調查結果,在看到官方報告之前,不能亂說。但邊肖想說的是這件事背後的壹些教訓。現在人們的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所以很多人開始走出家門,參加各種娛樂活動。不過,冬季的娛樂活動雖然有趣,但也有壹定的危險性。那麽,如果發生糾紛,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侵權人有過錯的推定原則,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公共場所受到侵害,侵權責任不壹定由場所管理者承擔。總的原則是侵權人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治療、康復等合理費用。以及因錯過工作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要視情況而定。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管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未能阻止侵害行為發生的,不承擔責任。綜上,哈爾濱冰雪大世界壹男子摔死。這件事的調查還在繼續,但我們必須從中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