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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消費?可以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4第二條《關於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境內單位和個人完全在境外消費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稅率為零的除外。

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和收發服務除外);

4.法醫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業輔助服務;

7.在海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與國內商品和不動產無關。

(2)無形資產完全在國外使用,與國內商品和不動產無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服務對象為境外單位且咨詢服務與境內貨物、不動產無關,完全屬於境外消費中的咨詢服務的,可以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擴展數據:

壹、增值稅免稅政策

1.合法物品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3)從社會上購買的舊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銷售自用的物品。

2.其他免稅項目

(1)賣再生水;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汙水處理服務(財稅[2008]156號);

(2)有機肥生產、銷售、批發、零售(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財稅[2008]81號);

(4)農民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的農膜、農機、化肥、農藥、種子、種苗(財稅[2008]81號);

3.不征稅的貨物或服務,根據我國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處理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使用地下水進行生產)(國稅發[1993]154號);

(2)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政府承擔的免費預防接種(郭[1999]191);

(三)軍隊、部隊、軍警用品(財稅字[1994]第11號);

(四)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47號);

(六)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品(國稅發[1995]76號);

(七)購進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4]26號):

(壹)受托機構不墊付資金;

②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發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賣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銷項稅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

百度百科-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適用於跨境應稅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