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三種情況需要退公租房。
1.承租人拖欠6個月且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2.承租人擅自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擅自損壞或者裝修,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3.承租人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承租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二、雲南麗江公租房買賣政策
1,凡單位和個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與其他單位調換使用的,由現占用單位負責騰退,調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繕,然後歸還原主。
2、凡政府部隊、領導幹部自用的私有住房,應力爭在今年年底前騰退,不得拖延。“三站兩代壹”占用的工廠、企業、學校和私人住宅要做好退房計劃,逐步騰退“三高”、名人、華僑占用的房屋,爭取在今年年底前騰空,歸還原主。
3、原房屋已裝修,改建為生產經營用房的,可由單位自住另籌住房作為業主住房,原房屋由單位自住按房管部門規定的固定價格購買(不屬於落實私房政策的,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