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示時間從65438+10月10開始,公示時間為7天,那麽結束時間為65438+10月17。
我們應該把24小時當作壹天。
2.公示期是指壹個對象最終確定後,有關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布相關信息,聽取不同意見的時間段。
在此期間,如有任何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公示單位提出。
公示期過後,單位會對對象做出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85條。本辦法規定的按日計算期間的,第壹天不計算,從第二天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壹天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的次日。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在接待室用邀請信邀請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壹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區別在於,它允許招標人在不發布招標公告的情況下,向有限數量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書。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成本,提高效率。根據國內外慣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應和供應商或承包商有更好的了解。在此基礎上,還應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壹是招標項目技術新穎、復雜或專業性強,只能在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價值較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的,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適用性。
但招標人在招標時,可能會故意邀請壹些不具備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默認中標人的陪襯,搞假招標。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應限制招標對象的條件,即發出投標邀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少於三個;此外,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良好的信用,並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招標範圍的最低要求,以確保適當程度的競爭性;後者是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標人也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符合這壹要求。為保證招標過程中有適當程度的競爭,除有限的潛在投標人外,招標人應邀請盡可能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以保證有效競爭。
投標邀請書與招標公告壹樣,是就招標事宜向作為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的初步的基本文件。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標邀請書必須包含必要的投標信息,以便供應商或承包商宣傳其是否可以接受投標條件,並了解如何參與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等。,這些只是最低限度的規定,因此不排除招標人補充他認為適當的其他信息,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收取的任何費用。招標文件的支付貨幣和方式,招標文件中使用的語言,預期或要求供貨的時間或工程竣工的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