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產證是記載產權轉移的文件,購房人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以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房產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房屋所有人管理和使用自己房屋的證明。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壹般來說,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書面憑證。
綜上所述,婚前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名字,加上女方名字,屬於贈與,即如無特別約定,房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擴展數據:
婚前買房,婚後加配偶名字,屬於自願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加配偶名字,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通過壹起案件的判決給出了答案:夫妻婚後在財產登記上加名的行為,視為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了阿珍和阿俊,並於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均無子女。
2014 12.24阿軍向梅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庭審中,簡某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相同債權債務,但對同壹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存在分歧。
據阿軍說,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因為征地拆遷,征地拆遷補償款是阿軍在2005年6月份購買的。婚後,簡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沒有,簡就會離婚。為了避免麻煩,維護壹個來之不易的家庭,阿軍違背簡的意願,帶著她去住建局登記了自己的名字。
阿軍認為,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時加簡的名字是無效行為。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備案的“阿軍”的個人房產所有權證和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簡對此說法有不同意見。她說,她和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努力工作幫助彌補家庭,幫助阿軍償還個人債務。因此,阿軍自願將自己的名字加在該套房上,依法享有房屋的壹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壹審判決,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房屋歸原告阿軍所有,原告阿軍向被告阿珍支付房屋價值折價款21.5萬元。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於今年5月25日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維持了壹審判決。
法官說:
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法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負責二審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雙方婚前該套房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該套房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和簡共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
婚後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加名的行為,視為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改變了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有。
參考資料:
人民網-婚前買房,婚後加配偶名字,屬於自願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百度百科-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