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聯社是正規且待遇優厚的單位,屬於企業。省聯社是省政府管理的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農村合作機構)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農村合作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
省聯社主要分管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兩種形式,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型的兩個階段。農村信用社是最初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服務的農村金融機構,而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滿足經濟發達農村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農村商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與商業銀行接近。
省聯社的主要職能是:
制定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引導農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規範有效的管理機制,完善內控制度,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組織電子化和綜合業務網絡的建設和管理,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指導和督促農村信用社依法選舉董事、監事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員,負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董事(董事長)、行長的審核和提名;
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農村信用社員工培訓工作;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和融資,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參與資本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資;協調相關各方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
省聯社不具體從事存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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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
第二,加強對省聯社資本業務的服務。
省聯社應根據法人機構資金運作能力的差異及其客觀運用需求,按照市場化、差異化原則,提供安全有效的基金業務服務。
(壹)實行分類服務和指導。對具有交易資格和自主管理能力的法人機構,省聯社要積極支持其自主使用富余資金,引導其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對於地處偏遠、信息閉塞、監管評級較低、尚不具備交易資格或缺乏自收自支能力的法人機構,省聯社可按市場化原則提供必要的資金運用服務。
(2)改進服務方式。省聯社的主要服務方式應當是向法人單位提供資金使用信息和投資渠道,由法人單位根據省聯社提供的信息和渠道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還是由省聯社提供中介代理服務?J銀行三方協議將逐步降低省聯社先歸集資金再統壹使用的業務比例。省協會要加強資金業務研究,為法律機構提供市場分析、風險預警等信息服務。
(3)規範資金來源和使用。省聯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鼓勵法人機構繳存資金。缺乏投資渠道、自收自支能力且尚未取得交易資格的法人機構確需委托省聯社使用結余資金的,雙方應按照市場化原則逐壹簽訂定期存款合同。省聯社資金使用應堅持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除同業存款外,可謹慎選擇低風險品種進行投資,如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AAA級企業債(包括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同業存單等。嚴禁投資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的業務品種。債券投資要準確分類賬戶,建立交易止損機制。交易賬戶浮虧超過已提取壹般風險準備金50%或銀行供應商減值超過已提取減值準備金的,省聯社不得增加投資規模。省聯社對法人機構存放的清算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嚴禁與其他存放資金混用,嚴禁投資債券。
(4)合理分配收入。省聯社基金業務收入按照“基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則進行分配,支付給法人機構的綜合收益(包括存放資金支付的利息和按合同約定返還的利潤)不得低於同檔次市場平均利率;省聯社不得非法截留經費業務收入,不得收取應當用於管理費的項目。履行規定程序後,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可用於困難機構救助、系統流動性支持及其他合理的公共支出項目。省聯社應按季度向法人機構通報存款、投資和收益分配及資金運用業務情況,並抄報所在地銀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