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當年滿三十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對於地震中的孤兒,沒有限制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
收養地震災害孤兒的第壹步是找當地公安局的證明,證明孩子是孤兒。同時,被收養的夫婦必須在30歲以上,需要經過民政局的檢查。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能力,民政部門也需要在報紙上刊登不收養孩子的公告。60天後,沒有人有異議,收養手續就辦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