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符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法律鏈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雙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轄區外有機動車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移送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在本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移送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