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這家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1。以代理記賬業務為基礎,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會計法》修訂時,增加了“代理記賬”的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條件的單位獨立設立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委托相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代理記賬業務在我國的合法地位。
2.根據1993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這為代理記賬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時,為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6月23日1994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代理記賬資質的社會咨詢服務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條件的規定。
根據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表委托人辦理以下業務:壹是辦理會計業務。
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第二,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第三,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