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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規範表述目錄

為進壹步落實《條例》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和“證照分離”全覆蓋改革的要求,充分保障企業自主權,優化經營範圍登記方式,解決各地登記標準不統壹、信息告知不明確、信息不充分等問題,為企業提供更加規範便捷的登記服務,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經營範圍規範表述目錄》,在部分地方試點應用,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營範圍規範目錄》對具體經營項目的內容進行分類合並,以條目的形式呈現,不記錄具體經營項目,可以減輕企業因具體經營項目內容變化而重復登記經營範圍變更的負擔。如果企業涉及許可經營範圍的變更,只要是在登記的條目中,就不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申請項目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