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除投標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路、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決定。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收到的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並向社會公布。
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要求和意見;
(5)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當首先提出的事項的投訴,應當附有異議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壹並說明。